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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关于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稳就业”“保就业”作用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11-05 14:45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新业态提供的就业主要指依托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就业模式。依托服务性中介平台的交通运输、配送服务、生活服务工作;围绕电商平台的直播营销、物流快递工作;依托信息传播平台的知识服务、自媒体工作等等。当前,新就业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就业形态的去雇主化使得就业者权益保障不充分。从业者与企业、网络平台之间没有传统劳动力市场上那种明确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因此,在工作时间、报酬、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无法获得劳动法律保护的困难和挑战。

二.新就业形态的平台化使得就业稳定性较差。新就业形态最大的优点是灵活,相应的弊端就是不稳定。由于新就业形态通常具有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点,使得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等方面有不同特点和要求,如果就业政策不能给予规范和支持,就业缺乏稳定性。

三.新就业形态扶持政策少、措施不够,且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

为此建议:

一.支持新业态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规模扩大和稳定发展。要顺势而为,以更大力度支持新业态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规模不断扩大并稳定发展。要降低平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用工成本,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为优质成长型平台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支持,助力平台企业寻求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路径,进一步释放其带动就业的能力。

二.完善相应法律政策体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要重新审视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到全面的劳动权益的政策思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在就业状态、劳动关系认定、新业态劳动用工、新就业形态就业者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等多方面开展制度和政策创新,进而实现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就业保障更加稳固的双重目标。

三.出台的相应政策,不断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保障机制。学习借鉴江苏、浙江、成都等地的经验,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政策,完善保障机制,规范、引导平台企业在收入报酬、 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承担必要责任,发挥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避免企业转嫁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