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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2 16:08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关于印发《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

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

机关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协机关党组,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

        2019521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蚌埠市委在市政协设立的领导机构,市政协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市政协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市政协的决定。

第五条 党组必须服从市委的领导,向市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政协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政协参加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思想政治共识和坚定行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市政协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市政协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政协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 党组议事清单:

(一)党中央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全国政协、省政协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安排建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及提交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四)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政协机关党组、各专委会分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协商计划、民主监督计划、重点提案和其他涉及市政协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任务;

(七)修改或制定市政协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市政协机关部门的机构设置、调整建议;

(九)换届会议前,参与研究市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和常务委员会人选,对连任委员人选提出建议;听取市政协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建议;届中增补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调整市政协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建议;

(十)需报请市委审批的市政协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书记、成员的任免;

(十二)对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委员的处分决定;

(十三)市政协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四)市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相关规定的重要情况;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政协机关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事项;

(十六)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议事内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九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市政协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协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市政协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直机关工委对市政协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对其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市政协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及省委、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市政协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政协委员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及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重要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市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组书记向市委述责述廉制度、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自觉接受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市政协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是中共蚌埠市委在市政协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和市政协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政协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机关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市政协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机关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市政协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政协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市政协机关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五条  机关党组必须服从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的领导,向市委和市政协党组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机关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政协机关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共识和坚定行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市政协机关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市政协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

(三)参与研究市政协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及重大改革、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涉及市政协机关年度预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五)研究市政协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向市政协党组提出意见建议;

(六)研究涉及市政协机关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八)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指导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机关党组议事清单: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的决策部署,传达学习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政协机关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二)研究讨论市政协有关重要制度、文件和重要活动安排,市政协机关机构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向市政协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向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研究涉及市政协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及重大财务项目支出;

(五)研究制定市政协机关重要规章制度;

(六)审议并决定市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的人事任免、调配、奖惩、退休退职等事项;

(七)研究部署市政协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审议机关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相关规定的重要情况;

(九)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议事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机关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市政协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协机关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机关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市政协机关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机关党组领导政协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直机关工委对市政协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对其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机关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机关党组应当加强对市政协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交给的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机关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和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市政协机关党委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机关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机关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及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协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机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重要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市政协机关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机关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机关党组书记向市委、市政协党组述责述廉制度、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自觉接受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市政协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机关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专委会分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以下简称“分党组”)是市政协党组在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在市政协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各专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分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专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分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市政协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本专委会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五条  分党组必须服从市政协党组的领导,接受市政协机关党组的指导,向市政协党组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组成

第六条  分党组设立由市政协党组提出,报市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分党组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政协党组决定。分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分党组成员一般设37人,党组书记一般由本专委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分党组书记的,分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分党组成员一般由本专门委员会党员专职副主任和驻会其他党员干部担任。

第八条  分党组书记主持分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党组会议,组织分党组活动,签发分党组文件。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分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专委会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本专委会政协委员和所联系的界别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共识和坚定行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分党组讨论研究本专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决策部署的意见;讨论和决定本专委会工作的重要部署、重点任务,在实践中不断推动本专委会工作改进创新;加强同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沟通交流,积极开展与相关界别委员的联谊工作,切实维护政协委员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支持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听取和采纳委员的意见建议;认真完成市政协党组交办的任务,对市政协党组的年度工作要点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党组议事清单:

(一) 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的决策部署,传达学习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专委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二)审定向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或修改本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

(五)本专门委员会年度视察调研计划的建议、重点调研报告;

(六)分党组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专委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本专委会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六)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专委会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分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分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分党组书记主持分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党组会议,组织分党组活动。分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四条 分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分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及市政协党组决定,分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 分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工作。每年底向市政协党组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自身建设重要问题、执行市政协党组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分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分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分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分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分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分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分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以分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分党组成员代表分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分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分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分党组审定或者分党组书记批准。

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及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分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分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分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分党组会议形式。分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分党组会议议题由分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分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分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分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分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分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分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分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分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分党组成员的本专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分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分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分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分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重要议题编印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分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分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专委会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分党组决策。分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分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分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分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分党组书记向市政协党组述责述廉制度、分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分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分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分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