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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2 16:13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政协,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已经蚌埠市政协十四届十一次常委会议修订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蚌埠市政协十四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施行。

 

                                           政协蚌埠市委员会

                                               201910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6330日市政协十一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2019109日市政协十四届十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淮河流域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开创新时代美好蚌埠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参与讨论国家及全省重大问题,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一般一个界别编一个小组,人数多的可编成两个组,人数少的可合并编组。小组会由小组召集人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小组召集人由上届主席会议提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确定。其它各次会议小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蚌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蚌埠军分区、上届政协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住蚌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中共蚌埠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联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并经批准。对经常不参加会议和各项活动的委员,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交提案。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蚌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91日市政协十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2006330日市政协十一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109日市政协十四届十一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加快建设淮河流域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开创新时代美好蚌埠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蚌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10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蚌埠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同志,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住蚌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以及县区政协主席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对经常不参加会议的,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建议、意见、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文件或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8410日市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06330日市政协十一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109日市政协十四届十一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淮河流域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开创新时代美好蚌埠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协商议政、建言资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及省委、市委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视察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蚌埠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中共蚌埠市委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蚌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深化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团结联谊,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积极参与蚌埠市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分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市政协委员原则上全部参加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0-6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以各专门委员会联系的界别委员为主体,结合委员个人报名、专业特长、地域分布等因素,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和统筹安排。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会议提出人选,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设立若干委员小组,并在委员小组中设立党员联络小组,提高委员组织化程度,实现政协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五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市政协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县区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或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市党政有关部门、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市及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召开一次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座谈会。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服务与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政协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6327日市政协十一届三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2019920日市政协十四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淮河流域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开创新时代美好蚌埠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政协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涉及全市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蚌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工作总结和机关工作总结。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须作会议记录,根据议题情况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1998513日市政协十届三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327日市政协十一届三十七次主席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920日市政协十四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主持政协蚌埠市委员会机关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调联系专门委员会并协助秘书长分管机关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

(二)研究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界别活动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安排意见。

(三)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六)协调安排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

(七)调查研究县区政协的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市直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县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请本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须作记录,根据议题情况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