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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分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10 09:11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191129日市政协十四届二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蚌埠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委员组织化程度和委员履职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基础性作用和委员主体作用,有效实现政协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委员所在界别,并结合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性质、委员结构、任务分工等情况,设立若干委员小组。委员小组组成应规模适中(一般10-20人),结构合理,其中中共党员委员应占一定比例。专委会负责同志全部编入委员小组。

第三条  各委员小组中的专委会分党组成员和中共党员委员联系所在小组的党外委员,切实发挥其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凝聚共识、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委员小组中的党员要通过走访看望、交心谈心等方式,主动了解所联系的党外委员工作、生活和履职情况,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政协及省市政协各项决议和决定,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经常听取党外委员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外委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团结和引导党外委员着力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以模范行动展现新时代政协委员的风采。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工作情况,纳入党员委员年度考核内容,存入个人履职档案。

第四条  委员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3名。委员小组组长主持本委员小组工作,负责本组委员联络服务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五条  委员小组的设立、调整和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的产生、调整,以及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等事项,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在征求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征得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系副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分别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备案。

第六条  委员小组在本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主任会议领导下,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提升履职能力;围绕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和本专门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履职活动,切实提高履职实效,积极做好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