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蚌埠市委员会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2018年3月21日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情民意信息在政协履职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则》,参照全国政协《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的通知》(政全委发〔2015〕18号)、省政协办公厅《全省政协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办法》(皖协办发〔2013〕23号),并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考评由政协蚌埠市委员会主办,每年举行一次。上年11月至次年10月为一个评选年度。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考评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数量。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考评的项目:
(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从全体信息报送单位中考评产生,总数控制在10家左右。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从全体信息报送个人中考评产生,总数控制在15人左右。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考评,根据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计分,并按总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一)报送一条信息计0.5分;每考评年度计分不超过20分;
(二)市政协采用或市政协转报被市委、市政府信息载体采用一条计10分,市级领导作出批示的,一条另加10分;
(三)经市政协上报被省政协采用一条计25分,省部级领导作出批示的,一条另加20分;
(四)全国政协采用的,直接考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层级政协采用的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同一条信息被同一层级领导多人批示的,按一次批示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条信息多人署名报送的,视为第一署名人报送。
第八条 市政协研究室根据本办法,提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后,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政协蚌埠市委员会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通报,颁发奖牌、证书,给予一次性稿酬,并在相关媒体刊发通报文件和获奖名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