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县级及以下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半天(未离开蚌埠),可口头向上一级领导请假,不得连续口头请假;请假1天(含1天)以上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告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副秘书长,专委会、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休假,须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批准。
(二)其他正县级干部请假、休假,须经专委会、室主要负责同志,联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三)副县级干部请假、休假,须经专委会、室主要负责同志,联系(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
(四)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休假,须经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室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离开蚌埠请假还需报分管副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外出考察、招商、学习、调研等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制定书面方案,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批准,送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从严控制事假,请事假、病假的天数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抵扣年休假。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请假、休假制度规定,不可擅自超假,请假、休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条 监督及结果运用
(一)机关效能办不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二)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